员工以买房为由向集团借款75万,却拿去搞内幕交易获利7600余元,结果……
每经编辑 胡玲
近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获悉自家公司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后,一名女员工以借款买房为由向集团借款75万元,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拿去买入公司股票,获利7600余元,东窗事发后被监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
丨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浙江证监局网站19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1号)显示,自2018年6月份起,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合金”)陆续接到投资者打来的咨询电话,建议将控股股东博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集团”)控制的宁波博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高科”)并入已上市的博威合金,集中精力将一家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提升博威合金的股价。公司董秘王某生每月将这些情况汇总后在博威合金投资例会上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谢某才汇报。
2018年9月初,博德高科董事、博威合金人力资源部总监张某军向谢某才汇报工作时提出,鉴于博德高科单独上市的不确定性比较大,从员工利益角度考虑将博德高科装入博威合金比较合适。谢某才就博威合金收购博德高科的初步想法向张某军征求意见,张某军表示从人员整合、公司发展、员工利益角度考虑是比较合适的。谢某才要求张某军对此次谈话的内容保密。
2018年10月中旬至10月下旬,谢某才分别将博威集团财务总监鲁某辉、博威合金董秘办主任付某(负责投资工作)叫至其办公室,就博威合金收购博德高科的想法向二人征求意见,三人前后共探讨了三次左右。2018年10月25日,谢某才与鲁某辉、付某进行完最后一次方案讨论,正式决定让博威合金收购博德高科。
2018年10月29日,博威合金召开临时董事会,向参会人员通报了收购的意向、理由和目的,并提供了收购方案等材料。会后,付某召集中介机构代表到上市公司,通知相关收购事项,并要求其安排人员进场。2018年10月30日,博威合金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收购事项。
博威合金拟发行股份购买博德高科100%股权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未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9月10日,公开于2018年10月30日。张某军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任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军均在博威合金办公大楼8层办公,二人同属于人力资源部,张某军是任某的上级。任某内幕交易资金来源系张某军担保的向集团的借款。2018年10月25日晚上9点43分,任某与张某军有过一次53秒的通话记录。
丨任某内幕交易博威合金4.74万股,获利7600余元
任某以借款买房为由,于2018年10月23日向博威集团提出借款75万元的申请,由张某军担保。10月24日,谢某才审批通过,博威集团向任某中国银行三方存款账户划款75万元。10月26日,该75万元银证转入证券账户。同日,“任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博威合金”47400股股票,成交金额307422元,经计算,获利7689.62元。
监管部门认为,任某于2018年9月14日开立证券账户,10月23日向博威集团借款75万元,10月24日款项到账,10月25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通话联络,10月26日买入“博威合金”股票,其开户、筹措资金、买入股票的整个流程均集中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且“任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交易“博威合金”一只股票,具有新开户、集中交易等特征。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任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其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任某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任某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任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689.62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