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食用陆生动物名单”征求意见:狗为伴侣动物拟禁食
4月8日,农业农村部在其官网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1个种,列入《目录》的动物,着按照家畜家禽进行管理,可以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
《目录》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意见反馈截止到2020年5月8日。
农业农村部网站截图
《目录》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1个种,其中,传统畜禽18种,包括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特种畜禽13种,包括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
针对此前关注度较高的狗是否列入《目录》,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回应,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规定。
《决定》出台后,农业农村部在两次全国性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和摸清遗传资源家底基础上,加快了《目录》制订工作,征求了36个中央部门、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产业界等专家学者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目录》。
在《目录》制订过程中,立足我国畜禽养殖实际,严格掌握四个原则:坚持科学,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驯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尊重民族习惯,考虑多民族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文化等因素;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等。
对于特种畜禽,《目录》说明指出,梅花鹿,其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完善的产业体系;马鹿,其在新疆、甘肃、宁夏和内蒙古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传统饲养习惯;驯鹿,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根河市及其周边地区,是鄂温克族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羊驼,为引入品种,驯养历史悠久,用途多样;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包括非洲鸵鸟、美洲鸵鸟、澳洲鸵鸟(鸸鹋))等,多为国外引进品种,养殖技术成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毛皮动物,我国已经培育出适宜家养的品种,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非食用。
北京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研究所所长时坤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决定》明确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这表明,“人工养殖的动物只要列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就可以按其规定的方向进行利用。列明为食用的,就允许食用。”
对陆生动物而言,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允许食用的动物种类,其人工养殖种群是被允许食用的,但其野外种群和该目录以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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