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号房”背后:万元建“黄网”,1小时上线 法律专家:视频制作者至少涉及两类犯罪
韩国“N号房”事件,是指从2018年开始,以赵主彬为首的多名犯罪者,通过服装模特兼职等为诱饵吸引年轻女性,哄骗她们上传裸体照或不雅视频。然后以此为由进行威胁,拍摄性剥削视频,并在即时通讯软件Telegram上的聊天室内共享,供付费会员观看或下载。
人民日报海外网此前的消息,据韩联社报道,当地时间17日上午,韩国警方将“N号房”事件赵主彬的共犯姜勋(音译)送交检方,并将其公开示众。姜勋当场连声道歉“对不起,对不起,我真心谢罪”。姜勋是自赵主彬后,第二位被公开身份和面容的“N号房”嫌疑人。
韩国“N号房”事件后,网友举报称,国内网络上仍有色情网站存在。色情网站为何屡禁难止?据新京报报道,一名色情网站搭建商称,自己一个小时就能帮客户建成网站,收费一万两千元,app的费用要9万元,里面有上万部资源可供观看。一位色情网站站长向新京报记者介绍,黄网上的广告投放,多是博彩广告,他的一个日访问8万人次的网站,广告按条收费。另一名黄色APP搭建人员说,这种广告栏,APP中可插入20余条。
那么,如果这种事件发生在我国应当如何处理?
据中国妇女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表示,视频制作者至少涉及两类犯罪:一类是性犯罪,一类是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第二类犯罪就是淫秽物品的犯罪。我国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至少有两种,一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是非牟利型的,它的法定刑最高是两年有期徒刑;还有一类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
罗翔表示,有很多人认为围观者可能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刑法理论有一种共同犯罪的规定:如果你明知道他人要去实施性侵、猥亵并要制作相应的视频,你依然为其提供金钱的资助,主观上你在帮他实施性犯罪,客观上你也实施了帮助行为,当然可以以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共同犯罪论,以强制猥亵罪或者强奸罪甚至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来加以打击。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人民日报海外网、新京报、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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