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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传展览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018-07-17 01:01 来源: 新进站长_1067 编辑: 佚名 浏览(9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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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要点】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经营同种或类似商品的过程中使用跟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给他人商标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都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予以禁止和处罚。

擅自在宣传展览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给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商品声誉造成直接损害。因此,在宣传展览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典型案例】

罗某为南方某市A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是本市较早经营袜业的企业之一,其前身是仅有十来个员工的家庭作坊,后来在罗某和其妻子的苦心经营下,渐渐地变成现在拥有固定资产上亿元、员工将近600人的本市较大型企业。19977月,A公司申请取得了"奇梦"牌商标的注册,现在已经成为国内外袜业中较知名的品牌。罗某和妻子心里都很明白,公司能够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关键一点是靠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过硬,能够经得起市场考验。

20107月,A公司在上海举办的某秋季广交会上,无意中发现C袜业有限公司的宣传册上竟然利用A公司的产品样本,并且在招贴画上也擅自使用了"奇梦"注册商标。A公司当即就找到C袜业有限公司的展会负责人要求其说明原因,但得到的却是"不清楚"的回答。广交会结束后,罗某又专门派人赴C袜业有限公司调查,经查:C袜业有限公司是2009年底新开办的一家小公司,其员工上下不到30人,生产的产品质量很差。为了使自己生产的产品有销路,他们在这次秋季广交会就打了"奇梦"商标。掌握了确凿的证据,A公司理直气壮地找到C袜业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责任;但C袜业有限公司却辩称,公司生产的产品还未投入流通领域,还不能算商品,当然也就谈不上侵权。A公司当时也没找到充分理由予以反驳,事情也就此搁置下来。


【专家评析】

本案中,C袜业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上述规定可知,C袜业有限公司的辩解理由并不成立。因为C袜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具有一定影响的秋季广交会上,利用A公司注册的"奇梦"商标制作产品样本及招贴画,实际上是宣传自己的产品,为以后的销售作准备,所以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A公司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如果有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广州专利申请|法条指引】

《商标法》

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3条第1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法实施条例》

3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1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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