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一审被判侵权:未经同意使用并出售演员照片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因认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标识“秦某某”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并公开售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演员秦某某将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二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50万元。
2019年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18万元;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告秦某某系中国大陆知名演员。二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网址https://www.vcg.com/)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显示有原告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且二被告将前述照片以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对外公开售卖,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权侵权。
被告视觉中国公司辩称:视觉中国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实际使用者,也不是登载涉案图片的平台,视觉中国公司客观上不存在任何被控侵权行为,也不存在雇佣、教唆、帮助发布或转发等形式的共同侵权行为,视觉中国公司与本案无关,不是适格的被告。
被告汉华易美公司辩称:一、汉华易美公司对秦某某肖像的使用,系在网站上进行涉案图片著作权展示和授权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展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秦某某肖像,汉华易美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秦某某肖像权的侵犯;二、汉华易美公司进行图片著作权授权时亦明确授权图片的使用仅限以新闻报道为目的,避免对肖像权人肖像权的侵犯,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三、涉案图片客观上没有作为肖像权授权的价值,艺人无法直接将涉案图片授权给品牌方获取收益,故其展示涉案图片行为不会给秦某某带来实际的损失;四、秦某某对主张其经济损失等费用并未提供证据支持,缺少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一、汉华易美公司应为涉案网站责任承担主体
结合涉案网站的ICP备案经营主体信息为汉华易美公司、视觉中国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网站暂停服务的公告》、《关于子公司收到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的公告》中对涉案网站的主体情况及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视觉中国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网站的运营,故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网站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告在涉案网站对秦某某肖像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一)被告对秦某某肖像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首先,被告即使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但在公开展示、销售该些图片时,由于该些图片载有自然人的肖像,也应当取得肖像权的许可。其次,原告秦某某作为公众人物而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属于公众知情权合理范畴,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对此不予过度干预;反之,对于与公众知情权无关的领域,如生活场景,其肖像权则应受到保护。被告使用该些照片具有销售载有原告肖像的照片获利的商业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二)对被告使用原告肖像行为的侵权判定
从涉案网站对涉案照片的展示及其陈述,被告认可其展示的涉案图片并未获得秦某某肖像权的授权。被告以网站展示为形式,以对外授权并收取使用费为目的,属于明知是他人肖像而未经许可销售获利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犯了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面部有遮挡的涉案部分图片,此部分照片虽然面部进行了一定的遮挡或者是侧脸,但在被告已经对该些照片所载人物信息进行编辑的场景下,并不会导致受众对该些照片所载肖像产生排他性的误认;网站明知该些照片中的人物即秦某某,仍销售该些图片,属于明显利用原告肖像权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若不加以禁止,会严重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利益。被告使用该些图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汉华易美公司商业性使用秦某某肖像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侵犯了秦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原告采取搜索原告姓名的方式已经无法找到涉案照片,可以认定被告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删除了涉案页面及链接,不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共计21.18万元;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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