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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企业软文营销推广禁踩雷区

2016-09-02 14:58 来源: 站长资源平台 编辑: 等等 浏览(1293)人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软文营销推广禁踩雷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突飞猛进,快速发展的热潮让全民都无辜卷入了这场混沌的广告环境中,打开QQ、微信、电脑页面,无孔不入的商业广告应接不暇,就连开心地看个视频也会蹦出掩盖字幕的广告页面,手动点击关闭却被页面带入到了广告的链接页面,令无数人咬牙切齿、厌恶不止。澄澈网络环境指日可待。


互联网广告:企业软文营销推广禁踩雷区


  9月1日正值新《广告法》实施一周年,施行一年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约3200件,罚没款约6700万元。强有力的监管给整个混乱的广告市场带来了一次新的整顿,使各行各业摆正姿势,朝着良性的可持续道路发展。整顿在持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于9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新的管理办法,对澄澈网络环境,打击违法广告,端正行业发展动向、助推企业软文推广是十分有益的。


  企业软文推广主推品牌


  企业做软文推广,其核心是提升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利用媒体的报道提升品牌知名度,增强客户信任感,同时媒体报道又能够让自己的品牌在各大搜索引擎百度、360、搜狗搜索第一页立即找到自己企业的新闻与相关活动信息,低成本获得高曝光度,提升用户对本企业的信誉度,从而助推客户成交速度。以往企业们习惯于借助传统媒体平台扩大企业宣传曝光度,互联网平台盛行之后,企业更热衷于低成本借助软文推广来做品牌宣传。软文推广的火热进行,促进了各大品牌的竞相竞争。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具体讲有这么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有的时候展现是一个推销商品服务文字或者图片,或者视频,但是你点开之后,它是链接到一个目标网站,其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这种形式是互联网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有的时候进入邮箱后有很多邮件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规定,不经本人同意是不能发送的。(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比如说像搜索服务平台中的付费搜索、电子商务平台当中垂直搜索的付费搜索广告,是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通过一些方法改变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这属于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比如说我们打开一个商品的网页之后,有很多商业展示性的广告,这种形态比较明显。但这里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这些信息要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对产品的材质、成份、功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这些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说明,这类信息和广告是有区别的。(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企业做软文推广禁踩“雷区”


  1、软文中尽量不要带有引导购买的相关链接,一旦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视频或者有明显引导购买意图的字样(如电话 微信号等)出现在软文推广中,都将会被视为互联网广告(则需要在在软文中标注为广告);


  2、所推品牌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于虚假信息、违法内容、不符合消费者知情权的一切信息坚决不做推广;


  3、对于推销本其企业商品和服务的商业广告必须注明“广告”字样这条规定,企业可通过软文的特殊性灵活标注为广告,处理的好反而能够增加软文宣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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