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死传销监工案”有机会成为正当防卫的经典判例
又是一起正当防卫的争议性案件:“勒死传销监工案”有机会成为正当防卫的经典判例。
据报道,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一直想离开,但传销组织派“监工”日夜看守,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一起走进卫生间,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近日,云南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主要见诸《刑法》第20 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这一条款可以得出五大要件,即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再看这起“勒死传销监工”案,不法侵害始终存在。根据报道,张某是被别人骗来的,“在传销组织里被控制了20天”,临近春节,张某想回家过年,“可这帮人根本没有放走张某的意思”。张某向王某提出“放他走”的要求后,不仅遭到了王某的拒绝,还被王某“推到卫生间的墙角处,用力地掐住脖子”。由此可见,张某客观上受到了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不法侵害。
从时间条件看,张某的反击正当其时。在一些案件中,之所以正当防卫并未得到认可,关键是持续危害状态的“中断”。既然危害人身的条件已经不再存在,正当防卫也就难以得到认可。审视张某的反击,从小的方面看,是在对方掐自己脖子的情况下发生的;从大的方面看,是在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过程中发生的。在这样的不利情形之下,应当认定非法侵害仍在继续。
从限度条件看,张某的反戈一击也在合理范围。诚然,从结果上看,为了逃跑就让对方付出生命的代价,的确有超越限度之嫌。但是,从张某角度看,20天非法拘禁,被对方掐住脖子,造成精神和心理上的极度恐慌,在类似于“一场战争”的情形之下,作出激烈的反应,甚至造成一定的伤害,也在情理之中。
更何况,在王某作出了“用力地掐住脖子”的危险动作后,不法侵害的等级已经上升为“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根据《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张某的防卫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也就是无过当防卫,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现实中,司法对正当防卫的依法认定往往过于严谨,对于法律条文,往往是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毕竟,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救渠道,是对抗犯罪的法治武器。如果正当防卫被“五花大绑”,动辄得咎,无异于对受不法侵害者的“二次伤害”。
近几年,因为传销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在少数。对于带有非法拘禁等危害人身自由的恶行,司法不能“自缚手脚”,让公民“低眉顺眼”。期待正在审理的这起案件,参照昆山反杀案的先例,依法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也为今后的类似案件处理以及司法解释的修订等提供又一宝贵范例,为公民提供更强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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