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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2020-11-06 04:06 来源: 站长资源平台 编辑: 佚名 浏览(676)人   

每经记者 胡琳每经编辑 易启江

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正进行立法咨询。

11月3日,香港特区政府展开公众咨询,咨询文件就加强香港特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立法制度,建议包括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以下简称《打击洗钱条例》)中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两级注册制度以及其他技术修订。

拟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称,近年虚拟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的交易量大幅增加。虽然虚拟资产具发展潜力,但亦对全球金融系统构成重大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由于虚拟资产具有匿名买卖及无须经认可中央系统处理等性质,因此比传统的转让、资产保管或托管等方式面对更高的洗钱及恐怖份子资金筹集风险。不法份子可利用这些特点,通过金融系统进行多层或转换交易,将犯罪收益洗淨。此外,虚拟资产投机性高,而且经常涉及诈骗、保安漏洞和市场操控,对投资者保障带来重大挑战。

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

具体来看,此次文件中提到的建议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受规管业务,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

此份文件中对于申请人资格做出了要求。文件显示,任何人士有意经营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方可成为《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具规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需有合适的架构以确保延续性。因此,建议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方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模式(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均不符合资格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要求申请人有固定营业地点,可确保证监会以此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操守和合规情况。

虚拟资产不包括央行数字货币

据了解,自1991年,香港特区成为特别组织成员。特别组织是制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国际标准的跨政府组织,多年来一直参照特别组织的标准,建立稳健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

特别组织将虚拟资产界定为“以数码形式表达价值的资产,而有关资产可以数码形式买卖或转让,或用作支付或投资用途”。

根据特别组织的标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是指以业务形式从事与虚拟资产有关的特定活动,包括进行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的交易;进行一种或多种虚拟资产互相交易;转移虚拟资产;为虚拟资产提供托管或管理服务,或提供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以及为发行虚拟资产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不过,虚拟资产不包括法定数码货币(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货币),以及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和认可结构性产品)。根据特别组织的定义,不可转移、交易或互换的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如飞行里数、信用卡奖赏、礼品卡、顾客奖赏计划、游戏代币等),亦不属虚拟资产。特别组织的标准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无论其价值是否稳定),因此声称有资产作担保,藉以稳定其价值的虚拟资产(所谓的“稳定币”),亦属受规管的虚拟资产。

实际上,香港证监会在虚拟交易方面早有所行动。为保障投资者,香港证监会在2018年11月公布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香港证监会与市场营运商商讨后,在2019年11月发表立场书,将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沙盒(下称“自愿发牌制度”),并列明与持牌证券经纪商和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监管标准。

不过,自愿发牌制度属自愿性质,只适用于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至于只提供非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则不受该制度监管。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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