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埋母案”被告人一审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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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榆林检察微信公众号消息,2020年11月2日上午,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宽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被告人马某宽悔罪表现良好。靖边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宽当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共31人旁听了庭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此前消息
今年5月3日23时许,女子张某梅到靖边县新庄派出所报警,称自己的婆婆王某芳(甘肃省庆城县人,79岁),于5月2日20时许被自己的丈夫马某(靖边县天赐湾人,58岁),从家中(河东团结巷农贸市场附近)用人力车拉走。
5月3日凌晨2时许,马某一人回到家中,告诉妻子张某梅,自己将母亲王某芳送到靖边县新车站,雇用了一辆面包车将其送往甘肃省庆城县亲戚家中。
家人迅速去车站寻找未果。5月3日凌晨四点左右,马某离开家人的视线,独自一人出走失联至今未归。
接警后,新庄派出所立即安排警力对马某和王某芳进行寻找。
5日11时许,民警找到马某,对其询问时,马某称,雇用面包车将母亲送往甘肃省庆城县亲戚家了。
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芳未到庆城县的亲戚家中。
在民警强大的思想攻势下,马某交代,5月2日20时许,他将母亲用人力车拉到靖边县万亩林某处,见四处无人后,就找了一个废弃墓坑将母亲倒进去用土埋了。
确认地点后,民警立即对该墓坑进行挖掘,中途听见里面有隐约的呼救声。
最终,民警成功将墓坑内仍有生命体征的王某芳救出,并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王某芳生命体征平稳,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华商报
封面图片来源:靖边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