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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内鬼”:前券商副总裁虚构第三方协议,4年贪污1200万元!法院这么判……

2020-10-11 11:10 来源: 站长资源平台 编辑: 佚名 浏览(703)人   

每经记者 陈晨每经编辑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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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周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经查,2012年至2015年,周某在担任某券商副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第三方协议的方式骗取该券商资金约1205.13万元。最后,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中,周某提出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称其协议支出行为是在公司制度框架范围内的合理行为,其没有侵占公司利益,并不构成犯罪。那么,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骗取券商资金超1200万元

2012年至2015年,周某在担任某券商副总裁期间,利用其分管有关投行项目等职务便利,虚构第三方服务单位在相关投行项目中提供帮助的事由,使得该券商与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然后,由第三方服务单位从该券商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税费后返还到周某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无需按照协议内容提供服务,周某以此方式骗取该券商资金共计约1205.13万元,其中约1050.70万元被周某个人非法占有使用。根据统计,周某共在7个项目上进行了以上操作。

比如,2013年至2014年期间,周某在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宁波亿诚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该券商与宁波亿诚签订服务协议,从该券商处骗得240万元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不过,周某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通过家属主动退出赃款约957.43万元,调查机关从他人处追回赃款约217.50万元,共计追回赃款约1174.93万元。

图片来源:记者根据裁判文书整理

法院认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最终,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追回的赃款约1174.93万元发还该券商,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辩称其行为属于协议支出

实际上,对于以上指控,周某曾辩解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另外,其行为属于协议支出行为,是在公司制度框架范围内的合理行为,其没有侵占公司利益,并不构成犯罪。

关于周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方面,法院表示,根据证实,该券商属于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涉案期间周某系由该券商物色为外部引进副总裁人选,并经提请沪杭甬公司(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党委会研究决定。可以认定周某的任职取决于该券商上级即沪杭甬公司党委的研究决定,其薪酬也是由沪杭甬公司考核管理的,其实质性代表沪杭甬公司党委。其任职后作为该券商高管,具体从事经营、管理等活动,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关于协议支出取得相关款项的行为性质和款项性质方面,法院认为,首先,该券商属于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周某占有、持有的项目收益款属于该券商的单位资产,在未予合法分配前应当全额认定为公共财物。

其次,根据相关证据及证言证实,周某作为该券商副总裁,其收入适用高管的薪酬考核方案,不得从项目团队支取奖金,亦不能在项目团队包干费用中违规报销所谓公关费,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

再者,按照该券商的费用包干制,项目团队成员奖金系在拟定分配方案,上报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周某虚列协议支出取得涉案款项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据此可以认定,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记者也注意到,根据情况说明,证实该券商公司高管薪酬由沪杭甬公司直接考核管理,该券商高管绩效奖金考核方案由沪杭甬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制定,经沪杭甬公司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后,交由该券商薪酬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券商高管具体薪酬金额由该券商根据考核方案先行计算,经沪杭甬公司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审核,并上报沪杭甬公司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后,再交由该券商董事会表决后执行,该券商不得在考核方案外另行制定高管奖金方案。该券商允许在项目中列支第三方协议支出,但绝对不允许虚构第三方协议支出,也不允许该券商工作人员(含公司高管)通过第三方协议套取资金,用于项目公关费或者用于个人薪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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