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停止实施消毒剂紧急上市措施 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完成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
每经记者 周程程实习编辑 段炼
8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停止实施《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中消毒剂的紧急上市措施。
上述紧急上市措施是在今年2月发布的,允许部分消毒剂紧急上市,旨在解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下,部分地区出现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
此次《通知》指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部分地区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得到缓解。各地应当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根据要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和消毒产品市场供需情况,可及时调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消毒剂的监管措施。
《通知》提出,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停止实施消毒剂的紧急上市措施,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要求,做好消毒产品的网上备案及信息公开工作。
对于有继续生产销售已紧急上市消毒剂意愿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通知》要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要求,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未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已紧急上市消毒剂。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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