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文化,无业男子就用这招,连续15次骗取银行9300万元贷款
每经编辑 孙志成
一名仅有高中文化的男子,居然能瞒过现代银行的层层风控体系,连续15次骗取贷款9300万元,并拿走其中1230万元自己使用,
但是由于投资失败加上赌博输钱,这15笔近亿元的贷款目前还有近7000万元没有归还。
高中文化无业男子骗贷9300万
这名男子名叫朱皓,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高中文化,无业,被拘捕前住四川省西昌市。据裁判文书所述,朱皓无稳定经济收入和来源,且朱皓的辩护人曾以其家庭困难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朱皓究竟是如何骗过银行风控体系,连续15次骗贷的手的呢?实际上,从裁判文书上看,朱皓在骗贷过程中的角色基本是负责制作虚假资料。
比如第一次骗贷,就是**利(另案处理)为骗贷490万元,安排朱皓伪造贷款资料。朱皓用其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西昌市消息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消息树经营部),并伪造了贷款资料。2013年4月11日,消息树经营部以支付凉山州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实业公司)货款为由,向凉山州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贷款490万元,该笔贷款由兴阳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013年4月24日,州商行向消息树经营部发放贷款490万元,随后,该笔贷款转入**利指定账户。
随后的十几次,都是朱皓用和第一次类似的手段,伪造虚假资料,替曾溢、毛某2、邹仲宇、**利骗贷,并从中谋取利益。
第十四次和第十五次骗贷,朱皓则开始为自己考虑,
第十四次骗贷发生在2013年9月,朱皓与谢某3、谢某2商量共同做洋葱生意,朱皓负责出资,谢某3负责种植和收购。为此,朱皓借用段某、苏某注册的启耀农业公司,并伪造了该公司的贷款资料。2013年9月6日启耀农业公司以支付鑫信贸易公司建筑材料款由,向州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短期流动资金保证贷款490万元,兴阳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2013年9月17日,凉山州商行放款490万元至启耀农业公司账户。朱皓用其中的200万元投入做洋葱生意,后因洋葱价格过低导致亏损。
第十五次,朱皓借用陈某2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西昌市禾润辅助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禾润建材经营部),并伪造了该经营部的贷款资料。2013年12月19日,禾润建材经营部以支付雅邦商贸公司五金材料采购款为由,向州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短期流动资金保证贷款490万元,汇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2013年12月23日,州商行向禾润建材经营部发放了贷款490万元,并于次日转入雅邦商贸公司账户。朱皓用其中的100余万元与曾溢投资开矿山,由于投资失败致使二人的投资全部亏损。朱皓将剩下的300余万元用于个人网上赌博输完。
据法院统计,本案的贷款主体共骗得州商行贷款9300万元。其中最大一笔骗贷金额为2000万元,经查,该贷款本金已全部归还完毕,不应再认定为犯罪金额。朱皓本人共非法占有使用12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朱皓不光骗贷,还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风控出“内鬼”
众所周知,现代银行有严格的风控体系,那朱皓究竟是如何瞒过风控,屡屡得手的呢?
原因是朱皓在银行风控部门有“内鬼”。这名内鬼就是前文提到的毛某2。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毛某2简历,毛某2于2008年5月进入州商行工作,先后任州商行西昌支行行长,州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主任,州商行风险管理部主管,2017年5月免去风险管理部主管职务。
作为银行风控部门主任,毛某2不光没有尽到职责,还与朱皓等人互相勾结,挖银行的墙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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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朱皓的第2、3、4次骗贷,就是由毛某2安排:
毛某2为骗得州商行贷款资金490万元,安排朱皓用高某1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朱皓便用高某1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西昌市佳毅服装经营部(以下简称佳毅服装经营部),并伪造了贷款资料。2013年11月14日,佳毅服装经营部以支付西昌市圣元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圣元百货经营部)货款为由,向州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90万元,汇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2013年12月23日,州商行向佳毅服装经营部发放贷款490万元。毛某2将所骗取的400万元借给涂建繁。案发后,尚有本金390万元未归还。
毛某2为骗取州商行贷款资金400万元,安排朱皓伪造贷款资料。2013年11月7日和11月11日,朱皓用其妻杨和清、表弟钟某1的身份信息作为贷款主体,并用其伪造的贷款资料,以支付挖掘机款为由,向州商行申请固定资产购置保证贷款各200万元,汇源担保公司为这两笔贷款担保。2013年11月7日和11月12日州商行分别发放了这两笔贷款。毛某2安排朱皓将400万元借给欣融担保公司凉山分公司负责人张勇。案发后,尚有本金400万元未归还。
毛某2为骗取州商行贷款资金300万元,安排朱皓提供贷款主体。朱皓便提供了曾溢(另案处理)、曾洋(另案处理)、陈某1、宋治宗的身份信息,毛某2向朱皓提供了毛某1、杨某的身份信息。朱皓用这六人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贷款资料。2013年10月31日、11月13日,六人分别以购买大车为由,向州商行申请个人保证贷款各50万元,汇源担保公司为该六笔贷款提供担保。州商行先后将六笔贷款分别发放至曾溢等6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后均转至朱皓的银行账户。之后,毛某2将300万元人用于投资“银泰天地”项目。案发后,尚有本金198.86万元未归还。
毛某2证言称:“我帮助**利在州商行办理的贷款,贷款主体都不是**利本人,贷款资料基本上都是伪造的,贷款也没有按照贷款资料上的用途使用。**利在州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贷款只要有担保公司担保就没有问题。**利贷款都事先找我说好,如我没有异议,**利就去找贷款主体,伪造贷款资料交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经理按流程逐级上报,我主持审贷会通过后就放款给**利。”
法院:家庭困难不构成轻判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朱皓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骗取贷款罪,其辩护人提出,朱皓没有与**利、曾溢等人共谋非法占有州商行的贷款,贷款主体均是真实、且贷款主体有真实、有效的抵押或保证担保,朱皓不是贷款的主要使用者,其使用的三笔贷款共1230万元,投入了合法经营项目,朱皓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意见。
但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的贷款主体是真实的,也有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担保,但均是被告人朱皓和**利、毛某2等人共谋并与担保公司串通后,为贷款专门注册的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贷款主体,且这些所谓贷款主体与贷款并无实际关联,担保公司也明知贷款资料虚假的情况而予以担保,从而共同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银行贷款资金;虽然被告人朱皓与**利、毛某2等人未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但朱皓明知贷款主体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而多次为贷款主体制作虚假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资料,其对贷款使用人是否有归还能力持放任的态度;且被告人朱皓无稳定经济收入和来源,在其套取的银行贷款资金中,朱皓个人占有使用了1230万元,其使用的资金仅有小部份用于生产经营,其明显无归还能力而骗取大量银行贷款,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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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辩护人提出,朱皓在本案中仅制作了虚假的贷款资料,属从犯的意见。
法院认为经查,伪造贷款资料是贷款诈骗的重要环节,朱皓多次伪造贷款资料,数额特别巨大,且还占有使用其中的贷款资金,因此辩护人提出系从犯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还提出,朱皓家庭困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认为,经查,家庭困难不能作为被告人朱皓的犯罪理由,而据此要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
最后,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7)川34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朱皓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罚的缓刑适用。
二、被告人朱皓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朱皓对贷款诈骗自己使用的金额1224.68万元(已扣除其退还的本金5.32万元)以及伙同他人贷款诈骗的金额,予以退赔给凉山州商业银行。
编辑|孙志成杜恒峰杜波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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