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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拟提高重大隐患“吹哨人”奖励,强调不得打击报复

2020-06-04 21:52 来源: 站长资源平台 编辑: 佚名 浏览(487)人   

每经编辑 周宇翔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应急管理部近日组织起草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75日。

《意见稿》提到,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指派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受理生产经营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特殊联络机制,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意见稿》指出,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

应急管理部表示,与一般举报相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具有信息详实准确、可信程度高等特点,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但与此同时,这类举报也存在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风险较高等问题。因此,只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给予重奖,并严格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保护举报积极性,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此外,《意见稿》还强调,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意见稿》同时明确,举报人和信息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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