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拟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每经编辑 周宇翔
据北京市卫健委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中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与保障、中医药规范与管理、中医药保护与传承、中医药开放与创新、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章,共55条。
其中,第4章第36条明确规定,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第6章第54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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