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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从重处罚利用未成年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黑恶势力即便有自首等情节的也不予减轻处罚

2020-04-23 15:08 来源: 站长资源平台 编辑: 佚名 浏览(611)人   

每经编辑 马原

4月23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介绍,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虽然从整体上看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数量逐年增长。

例如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无论是对社会和谐稳定还是对未成年人成长都危害极大。

例如,有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自编顺口溜“只要不碰八大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行为),天塌下来都不怕”,在组织成员中传播,诱导一些未成年人加入该组织;有的黑恶势力刻意招募、拉拢未成年人,在案发后故意安排不满十六周岁的成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还有一些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寻求刺激、好奇的心理,以容留、教唆吸食毒品等方式引诱未成年人加入,以达到任意控制未成年人的目的。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1. 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 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 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 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九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 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 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 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万春表示,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要求,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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