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男子持刀劫车杀人致3死11伤,终审被判死刑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存益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一案,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4月22日上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驳回王存益的上诉,撤销原审判决对王存益所犯抢劫罪的量刑,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王存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将对上诉人王存益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情回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存益与陈某等人在宁波市北仑区饮酒、娱乐,发生争执而磕破额头,随后被送回家中。当晚18时许,王存益在家中发现自己额头有伤,顿生报复之念,遂到小区门口好又多超市购买两把水果刀至陈某家。见陈某不在,王存益即持刀捅刺陈某母亲胸部、背部,致其重伤。误以为已将陈某母亲杀死,王存益遂生制造更大事端报复社会的恶念,在小区门口抢劫车辆后,驾车到多个现场实施了撞击他人、持刀砍杀、抢开车辆、劫财丢弃、砍劈车辆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及巨额财产损失的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该院依法审理后,以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存益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封面图片来源:浙江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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