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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禁止刷宝APP非法抓取并展示抖音短视频及用户评论

2019-07-02 11:57 来源: techweb 编辑: 佚名 浏览(720)人   

7月2日消息,据海淀法院官网消息,因认为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抖音APP短视频及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将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成都力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奥公司)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微播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创锐公司、力奥公司立即停止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海淀法院于2019年6月6日、6月28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做出行为保全裁定,支持了微播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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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海淀法院官方通知全文:

因认为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抖音APP短视频及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将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成都力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奥公司)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微播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创锐公司、力奥公司立即停止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海淀法院于2019年6月6日、6月28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做出行为保全裁定,支持了微播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

微播公司称,其为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投入高额的运营成本、提供优质的原创内容在同类产品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对抖音APP中的短视频及评论享有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其共同运营的刷宝APP中向公众提供非法抓取自抖音APP的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已取证的短视频数量达5万余条。二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力奥公司否认其实施涉案行为,并表示涉案视频、评论均为用户上传;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其已将大部分涉案视频删除,余下1220条未删除视频所占比例较低,且具有合法来源,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创锐公司则否认其为刷宝APP的开发者及运营者。

海淀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证据,认定创锐公司、力奥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5万余条涉案视频及相关评论内容为用户上传或具有合法授权,同时结合涉案视频中含有抖音专有VID码、刷宝APP上展示有微播公司专门设置的含有“搬运自抖音”VID码的短视频、刷宝APP上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抖音APP完全相同,且出现表情图未能正常显示等情况,认定二被申请人系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该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较大。鉴于涉案视频数量高达5万余条,二被申请人仍有1220条涉案视频坚持不予删除,且在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仍坚称该部分视频有合法来源,加之二被申请人始终不承认其实施了涉案行为,在听证过程中刷宝APP仍在向用户提供新的来源于抖音APP的视频内容。为有效控制涉案行为规模及损害后果的扩大,保护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海淀法院依法做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创锐公司、力奥公司立即停止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的行为。

诉讼禁令作为高效、快捷的民事权利救济途径之一,对遏制侵权行为和保护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短视频市场的火热发展和在大众文化产品中产生的张力,短视频内容、用户积累已然成为短视频平台抢夺流量的核心资源,本案禁令的做出,既及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的规范了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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