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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内容版权迎来春天,但互联网产品版权还处在至暗时刻

2018-07-25 11:55 来源: 站长资源平台 编辑: 等等 浏览(773)人   

  音乐内容版权迎来春天,但互联网产品版权还处在至暗时刻。最近,在音乐圈,《明日之子》又一次侵权李志的事又闹得沸沸扬扬。李志发长文控诉腾讯自制网综《明日之子2》未经授权翻唱了自己及其他音乐人的作品,于是索赔300万,目前事件还没完,双方多个回合你来我往使得事件仍在发酵。


音乐内容版权迎来春天,但互联网产品版权还处在至暗时刻


  李志可以说是音乐圈的维权斗士,在过去的8年中,他经历过和酷我、虾米、农夫山泉、《吐槽大会》、《跨界歌王》的多场侵权与维权斗争,几乎撕遍了大半个音乐圈。

  而互联网音乐平台侵权之事屡见不鲜,《跨界歌王》、《歌手》《中国新歌声》等都曾发生过版权事件与歌手维权事件,李志维权只是整个音乐行业的缩影。

  李志对版权的坚守,显然是希望通过自身维权行动引起舆论的关注,让整个行业关注版权问题。不过从今天互联网音乐行业来看,尽管音乐版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但整体行业的意识与基本面都已经发生了好转,对于版权的尊重已经逐步的渗透到行业内。

  从音乐到图文短视频,内容产业的版权保护迎来了历史上的好时刻

  这个月中旬,另一个版权问题上的风向是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整治将重点放在“自媒体洗稿”、“短视频版权”上。

  对于内容从业者来说,洗稿几乎成为了“月经贴”,前段时间的差评被腾讯投资事件彻底将洗稿问题炸了锅,或许也是这个事件,让洗稿问题提升到国家版权局制度层面的关注。

  另外是,此次专项行动还把抖音短视频、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快视频、美拍、秒拍、微视、梨视频、小影、56视频、火萤、哔哩哔哩等热点短视频应用程序纳入重点监管,聚焦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并在重点领域开展版权专项整治。

  包括整治通过网站、应用程序、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视频字幕组等非法传播盗版动漫作品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动漫形象制作传播游戏、玩具、文具、服装等动漫衍生品的侵权行为。

  从目前来看,国家版权局启动‘剑网2018’专项行动,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这充分彰显了监管层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盗版行为的决心。

  可以说,从音乐到图文短视频,内容产业的版权保护迎来了历史上的好时刻。

  内容版权意识已经觉醒,互联网产品的抄袭模仿乱象有待版权规范

  在今天来看,互联网音乐、自媒体内容、短视频内容行业的版权问题引发了业内与舆论的关注,从整个内容行业来看,对版权的保护、创作的尊重,正逐步觉醒。

  这意味着内容创作者尤其是注重原创的内容创作者迎来历史上最好的时刻。但如果放大到整个中文互联网,对于互联网产品设计与创意层面等的版权保护,还处于历史上的至暗时刻。

  很多人都承认,整个中文互联网都是一路抄,一路洗过来的,从最初的腾讯,到后来阿里、百度、人人网、微博,滴滴无一不是在诞生之初面临过产品抄袭的质疑。

  人人网“借鉴”Facebook,优酷借鉴YouTube、微博“借鉴”Twitter,淘宝“借鉴”eBay,美团借鉴Groupon........互联网产品的抄袭与反抄袭的指责诉讼战几乎每年都有,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相对于互联网内容产业,互联网产品本身的模仿与抄袭的相关版权立法与制度规范层面是缺失的。

  前面说到的李志维权,让人不能不想到曾经因为维权引发一地口水的汪峰。当年旭日阳刚无视版权,在各类商业演出中一味的针对汪峰的作品进行翻唱,汪峰方面在多次联系无果的前提下,发出禁止旭日阳刚继续演唱《春天里》的声明。声明一经发出,引起了各方面的强烈反响。

  汪峰也因此曾经被称之为音乐版权的维权斗士的代表人物。

  但讽刺的是,在汪峰旗下的碎乐APP却对于产品版权缺乏意识,由汪峰团队参与打造的音乐APP碎乐,已于近日更新4.0版本,正式更名菠萝BOLO。菠萝BOLO在页面、玩法上进行了改变,菠萝BOLO的主要功能分为看音乐(以音乐短视频为主)、直播、拼音(短视频多格拼接玩法)、粉丝圈几个板块。

  多格玩法本身不新鲜,但在短视频领域“产品化”并且跟产业以及互联网线上运营模式结合起来的“产品化”,毫无疑问动次APP在国内才是第一家,因为这是需要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及时间去不断调试和验证的。

  而菠萝BOLO则将动次APP短视频的多格拼接的玩法直接进行照搬——即通过多个小格短视频拼装组成一个短视频的玩法,呈现合成的表演,可以是多人同屏和一人多格同屏,这种玩法模式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与社交价值。

  但在动次将这种产品交互功能产品化并验证了其运营模式后,现在开始遭遇到不少APP的模仿,前段时间抖音也上线了合拍模式以及推荐页面的信息流模式,如今汪峰旗下的碎乐APP新版菠萝BOLO上线也模仿搬运起了这种多格拼接合拍模式,甚至连产品中的一些交互界面也直接照搬。


音乐内容版权迎来春天,但互联网产品版权还处在至暗时刻


左为菠萝BOLO,右为动次

  可以看出,在音乐内容版权领域,人们大多能够认识到作品与内容的知识产权的版权价值,但对于互联网产品本身,多数人并没有这个认知,或者说也是看准了当前互联网产品知识产权界面标准不清晰的漏洞与空子。

  于是我们看到的是,互联网内容作品版权在逐步清晰化,而互联网产品本身的模仿搬运却屡见不鲜。

  在互联网行业中,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有关于指责产品抄袭的口水战上演,今日头条旗下的抖音现在风生水起,可有声音认为,抖音的成功也是建立在对于短视频App Musical.ly的像素级“借鉴”之上。而后来一众短视频都在借鉴抖音,张一鸣就直指微视的抄袭搬运,挡不住抖音的步伐。

  而就在去年,阿里健康某团队陷抄袭风波,被创业者指借合作抄袭创业者的想法,当时阿里巴巴第一时间对此回应表明,文案抄袭的事实确实存在,阿里立即下架相关功能、向合作伙伴道歉、对涉事员工进行处理。

  今年初,腾讯内部一款兴趣阅读产品立知上线后,立即引来抄袭同类产品即刻的指责。不过在马化腾的亲自过问下,“立知”团队还没来得及自辩,App便遭迅速下架。随即,即刻CEO叶锡东在社交网站上表态:“腾讯确实已经是国内最要脸的大公司之一,真的刮目相看。”两家握手言和。

  将时间指针驳回,百度、搜狗输入法之间曾经爆发过多次的产品的抄袭互诉、在2012年,腾讯、网易新闻客户端等之间的互诉不断引发巨大舆论风波,在58和赶集尚未合并的时候,这两个分类信息平台最大的公司就不止一次的指责对方涉嫌抄袭。

  2014年,拉勾网指责猎聘网抄袭其设计,称猎聘网从功能架构到设计等存在侵权。去年,互联网招聘平台Boss直聘发布声明称,将冻结58赶集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招聘方一个月,原因是58赶集集团旗下产品中华英才网与招才猫涉嫌抄袭Boss直聘......

  相对而言,巨头由于相对爱惜羽毛,在抄袭上大幅收敛,但国内互联网抄袭风气并没有根本性扭转。创业者抄袭开始屡见不鲜,去年一位号称“中国首位00后CEO”曾被雷军点赞的17岁创业者李昕泽因为一段短视频走红,然而,这位00后CEO却在去年被人曝出涉嫌抄袭GitHub上的开源项目。

  CSDN博客专家、Android 开发者“墨镜猫”发表了一篇《中国首位00后CEO公然抄袭、复制我的开源作品》文章,跳出来呛声00后CEO,称其素材图都不会换,连抄袭都不够格,简直是“赤裸裸的复制”。

  这或许映照了一个事实,多数人看到了内容版权的春天,却没有多少人关注到互联网产品本身的设计、创意、功能交互版权的维权与保护还处于历史的黑暗时刻。

  这一方面在于互联网行业产品抄袭已经是司空见惯,“我辛苦种草,你免费放羊”的尴尬局面一直存在,过去人们将国内互联网行业比喻为崇尚“狼群哲学”的“黑森林”,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上的法律规范与先关的行业准则,再加上生存压力巨大,抄袭对于许多互联网产品团队而言可以节省许多成本和精力。

  这也源于国内互联网行业的许多巨头的崛起都是依赖模仿照搬国外产品原型而聚拢第一批用户之后通过本土化改良而迅速壮大。而后来者都学到了这种速成之法。

  另一方面,对于商业模式、产品功能的抄袭,这个很难有效制止。因为本质上来看,互联网产品的抄袭模仿相对硬件而言界定难度非常大,是一种虚拟化的抄袭模仿,也许改变下产品功能名称、架构与界面设计颜色、就逃脱了当下法律界定的范畴。

  对于整个市场来说,这种产品侵权是缺失法律界定标准的,这因此导致产品抄袭的时候,从产品设计、布局到功能全盘抄袭往往也能逃脱侵权的诉讼。

  中国互联网为何诞生巨头的速度慢了下来?抄袭或是原罪

  当然抄袭也并非中国独有,微软曾经抄袭多家软件公司,最著名的战役是用IE打击Netscape。在上世纪末,网景的Netscape浏览器曾经一度主导网络浏览器市场,但Netscape彻底败给微软的IE浏览器。而微软之所以能干掉Netscape,一方面是产品抄袭Netscape,做了IE,再通过Windows系统捆绑的方式,最后把网景浏览器干掉。

  但欧美诸国很快发现这种抄袭+捆绑行为的危害,为此美国和欧洲对微软进行了长达十年的反垄断调查,让欧美地区的互联网领域再少有这种能通过抄袭和捆绑扼杀竞争对手的事件发生,而这也最终使得美国互联网产品的创新迎来了一个空前繁荣的时期,在最近十年,欧美互联网模仿复制情况一定程度上被遏制。

  但在中国,市场上模仿成风缺乏基本保护的情况依然存在,很多创业者被扼杀在摇篮之中,这导致一个结果是产品同质化非常严重,同行业产品多是四不像,雷同情况普遍存在,整个行业被抄袭玩坏,到最后就是一大群产同质化的产品倒闭,只剩下几个头部玩家,互联网创业者的创新环境持续恶化。

  所以我们看到,中国互联网诞生巨头的速度慢了下来,中国的互联网很难像美国互联网一样,每隔10年就冒出Facebook、Snapchat、Uber这样的创新性巨头公司。

  互联网产品版权保护界定难,难在哪里?

  之所以呈现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空缺,这背后原因颇为复杂,一是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许多新型与灵活的产品侵权形式都是前所未有的新课题。

  而从知识产权制度层面看,立法、执法、司法三环节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一定的滞后性。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许多领域或者适用的法律单一,对于互联网产品功能、设计抄袭模仿侵权问题上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二是在以创新为导向的互联网领域,各类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涉及的领域从传统的商标、UI、图形界面设计、产品功能交互的相似性如何界定难、具有超前性、技术性等特点,缺乏专业统一的判定标准,法律体系在这一块的衔接性、完整性不够。

  其三,在当前的专利保护结构中,对于设计范畴的图形用户界面与商业方法、产品功能创意的保护不利。在目前,硬件结构,可以通过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保护。互联网产品要想获得充分的保护,需要多种知识产权类型相加的权利组合形式来实现。

  人机交互技术(苹果公司的Siri和触控)、通信技术(WCDMA)、电池技术和其他硬件技术(CPU,GPU,RAM)都可以通过发明专利获得保护。但对于互联网从业者而言,想要通过多种知识产权类型相加来实现专利组合并不容易。

  原则上任何互联网产品都可以申请专利,但可能会因为不合专利授权条件而被驳回。比如很多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都被以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为由驳回。这种方案包括百度的竞价排名、亚马逊的一键购物、支付宝的第三方平台或者说各种产品的功能架构创新等等。

  尽管当前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是整体而言,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还是远远不够,正因为如此,为什么国内很多产品的山寨行为可以有恃无恐甚至可以倒打一靶。

  因为在这一领域始终缺少法律保护,像产品功能交互这种形式几乎很难证明对方是剽窃了你的创意和想法,只能吃哑巴亏。产品侵权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甚至据业内人士称,行业内抄袭已然成风,许多创业者甚至谨慎到不敢推出新的产品。

  如何走出至暗时刻?

  版权制度背后,是鼓励创新、推崇理性思考、赋予知识产权以尊严等更为本质的价值追求。中文互联网如何从抄袭模仿现象肆无忌惮频出的野蛮生长阶段,进入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下一个阶段?怎么界定互联网产品的侵权?这些问题或许值得诸多方面的反思。

  从立法层面来看,其一是需要考虑适当降低知识产权制度的门槛,如创新专利审查制度,缩短审查时间,放宽审核限制,将互联网产品功能交互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规则之内。

  比如在中国,竞价排名、打车类软件加价叫车方案、一键购物、游戏道具与短视频、直播、游戏功能交互创新玩法等,这些商业模式与产品功能层面的创新难以过审获得专利。但是互联网产品的商业方法专利在美国的审查会宽松很多,类似这些方案与创新在美国都能拿到专利权。这对于有效遏制模仿抄袭助力很大。

  其二是,增强法律的前瞻性与时效性,尽可能地将未来一段时间内可预见的产品版权问题纳入立法考虑。

  其三是,借鉴国外的法律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改变过去互联网产品侵权界定的陈旧判定标准。

  因为相对而言,过去对互联网产品抄袭的界定更多是因为缺乏国外的对标案例。而根据业内法律人士的说法是,对于判断软件作品是否侵权,法院通常会按照“实质性相似+接触”这个标准进行判断,即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需要两款作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

  但如果依照这个标准只要对产品界面、画面稍作修改就可以算是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比如界面的位置变换、调换配色、改变名称都可以规避实质性相似这个标准。

  比如,前面提到的汪峰旗下的菠萝BOLO短视频多格拼接玩法名称改为了拼音,但在更早前推出这种玩法的动次APP短视频那里名称为多格视频同屏。名称不同为其一。

  另一方面,两者在功能布局层面,除了拼接功能版块之外的其他功能布局均有细微差异,界面主色调、设计也有不同。所以这种巧妙的模仿很难界定为侵权。

  而实质性相似标准相当于要求两个产品一模一样,但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产品功能模仿抄袭的技巧已今非昔比,这种侵权界定有些不合时宜了。这也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互联网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与维权难度。

  而在国外不是这样。根据在2012年美国华盛顿州西区法院所审理的“Spry Fox 诉LOLApps案”中,法官先是客观地对比了两款游戏中受版权保护的元素,再以两个产品的“整体概念与感觉”是否雷同为标准进行比较,裁定两者的“整体和概念和感觉”构成“大量雷同”。

  这些判断方法其实是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因为以判定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来看,往往让诸多抄袭者逃离侵权框架内,而当前的互联网产品模仿抄袭的手段相对灵活与聪明,往往会在界面颜色、名称上微调就可以逃避过去。

  而从“整体概念与感觉”是否雷同为标准,则是一种对行业的概念识别标准来定,更为契合对互联网产品的抄袭模仿的认知,也相对更为人性化,而如果这种判定方法一旦被中国所采用的,或许会对国内互联网产品模仿抄袭造成一定程度的压制力。

  从行业来看,一方面除了专利版权制度的完善,创业者还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应对这种局面。

  最后,需要创业者或者具备创新思维的从业者抱团,通过建立联盟等方式建立尊重创新的行业文化来形成反制、打压模仿的舆论压力。

  其实在美国也在通过法律机制来达成对创业者创新的保护之外,还通过形成一种文化上的共识来达成一种普世的价值观。抱团成立联盟迫使行业完善相关制度与行业共识来给予舆论压力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策略。

  互联网产品模仿与抄袭的成本太低了,如何建立尊重创新的行业文化,对于今天的互联网行业来说,是值得思考也是需要解决的难题。当前版权局针对内容行业的2018版权剑网行动走在保护版权的路上,内容抄袭者的好日子到头了。

  从未来趋势看,保护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政府与舆论关注的焦点,随着近些年互联网领域专利诉讼的不断增加,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专利流氓之间的纠纷已经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各国对互联网软件等相关专利的态度也在不断的改变,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趋势的情况下,这把版权整治之火如何从对音乐唱片、到洗稿等内容版权领域烧到互联网产品版权领域已经刻不容缓,而随着版权意识深入人心,这一天或许已经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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