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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信息中介定位别想动银行业的蛋糕

2016-08-26 11:46 来源: 站长资源平台 编辑: 等等 浏览(740)人   

  P2P“信息中介”定位,负面清单制划定行业红线,帮助投资者鉴定谁是金子;“小额分散”引导差异竞争,别想动银行业的蛋糕。本次出台的监管新规最重要也是争议最大的部分,是划定了借款人在同一网贷平台及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


P2P信息中介定位别想动银行业的蛋糕


  《暂行办法》明确定性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主体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这是再次重申了P2P网贷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将“信用中介”判定为偏离轨道的劣币,成为行业淘汰的对象。这对“连接人与人,进行直接金融交易”的平台是重大利好,但对为了发展用户而提供担保、间接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增信服务的平台构成重大冲击,而这几乎是行业普遍现象。


  在8月24日发布会的答记者问环节,银监会普惠部主任李均锋明确表示,“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彭冰教授也指出,“大量P2P平台从事信用中介业务,先不管其是否有能力控制风险,这些平台存在本身就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监管机构出面划清平台的业务边界,有利于P2P行业的长期发展。”


  在“信息中介”的定位下,《暂行办法》要求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而网贷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换句话说,投资终归靠自己。原本被一些投资人诟病“不担保等于不负责”的借贷宝等少数真正的信息中介平台将鹤立鸡群,其“自风控”的用户教育基础也将发挥长期优势。


  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监管层对网贷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底线思维,为网贷行业划定了13条红线,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多一条。


  最重要的增加是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这一条并没有将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全部禁止,债权本身如果是平台上产生的,允许在平台上转;但如果是其它平台产生的债权,或者是其它性质的债权,如果提供转让,就类似于资产证券化,是需要牌照的。目前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受此影响,类似洋钱罐、真融宝那种纯外购债权的情况恐将被整肃。


  此外,监管还明确了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在线下门店进行宣传或推介项目、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市场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在一系列红线之后,网贷平台的核心功能只剩提供借贷信息,撮合借贷双方。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因此表现为: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和对借款人资信的评估。这两个方面将是未来平台在竞争中胜出的主要能力。搞监管层看不懂的创新是不被允许的。


  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限额要求一定程度上是明确了网贷机构“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引导其回归普惠金融本质,也体现了监管层对当前网贷机构的风控能力的认定。从投资人的角度考虑,限额要求确实有益于降低系统性借贷风险,保障出借者利益。但批评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划分是在保护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让网贷机构作为其补充力量,而非挑战者。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指出,未来P2P这个平台风控能力,专业水平各方面条件成熟之后,放宽上线甚至取消是有可能的。但是在当前中国的现状之下,和P2P风控水平、专业技术水平之下,设置限额还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风险防范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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