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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头条”诉“哇趣头条”不正当竞争

2018-11-28 10:46 来源: 站长资源平台 编辑: 等等 浏览(778)人   

  “趣头条”诉“哇趣头条”不正当竞争:“趣头条”App经营者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分传播”)因认为北京弘邦君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邦君达”)使用“哇趣头条”作为其App及官方网站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哇趣头条”作为其软件名称或者作为其软件的官方网站名称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支出费用150万元。


“趣头条”诉“哇趣头条”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原告基分传播诉称,其经营的“趣头条”App是一款内容资讯类移动应用软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趣头条”长期作为该App的使用名称,造成用户习惯用“趣头条”指代“趣头条”App,而且原告已将“趣头条”进行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

  与此同时,“哇趣头条”App与“趣头条”App在应用领域、服务对象等方面均相同,二者均属于资讯类移动应用软件,提供各类资讯供用户阅读和分享,服务对象均为移动平台用户。

  另外,“哇趣头条”与“趣头条”通过社交关系推广其产品,获取用户的经营模式和获客机制相同,并且再采用与“趣头条”App高度近似的产品名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二者为同一产品,或者存在某种关联,所以认为“哇趣头条”App运营者与该公司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公开资料显示,趣头条App上线于2016年,2018年3月16日,趣头条宣布完成超过2亿美元B轮融资,由腾讯领投,尚珹资本、小米、顺为资本等跟投,A轮投资人跟投,整体投后估值超过16亿美元。2018年8月18日,趣头条提交美国IPO申请,于9月14日正式挂牌纳斯达克交易所。业内人士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总则、竞争行为以及法律责任,而法院判定双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从具体的竞争行为来进行确认。如果被告方的行为与法律中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符合,那么就很难判定被告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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